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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被罚40.6万元: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

发布日期:2025-07-27 17:30    点击次数:191

  7月18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罚款40.6万元。

  王某(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行长)、徐某(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渚支行行长)二人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万元。

  李某林(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行长)对该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序号

当事人名称

(姓名、职务)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王某(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行长)

锡银罚决字〔2025〕2号

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处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无锡市分行

2025年7月14日

三年

 

2

徐某(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渚支行行长)

锡银罚决字〔2025〕3号

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处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无锡市分行

2025年7月14日

三年

 

3

李某林(时任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行长)

锡银罚决字〔2025〕4号

对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处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无锡市分行

2025年7月14日

三年

 

4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锡银罚决字〔2025〕5号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处罚款40.6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无锡市分行

2025年7月14日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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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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